处理一起被告在监狱服刑的离婚案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7-06-28 08:55) 点击:1180 |
我处理一起被告在监狱服刑的离婚案件,我跟法官说:“被告根据判决书还要服刑三年,应该支持原告的诉求”。法官说:“有的案件被判刑十年,都没有判决离婚”。对于法官举着这个极特殊的例子来支持其不愿意判决离婚的理由,我实难苟同,十年没有夫妻共同生活,还不判决离婚,真是方天下之大谬,况且法官自身也明白这个例子是一个极端的判决,还想要效仿,而不去深究其中问题,望草草结案,实乃对原告的不公,对婚姻的不公。 我们都知道婚姻的一个核心要求是共同生活,如果夫妻难以维持共同生活,他们理当有权选择结束他们的婚姻,从而开始一段新的生活。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都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的,婚姻不能成为一个生活的枷锁,婚姻应当是促进夫妻任一方更好生活的因子。但是,现阶段我国法律都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这个是不合理的,夫妻感情破裂本来就是很难证明事实,因人的价值观而异,而法官根本难以驾驭和判断这个标准,所以法官一审首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就可以任性不判决离婚,却不知道这样任性的行判决,将增加原告的痛苦以及离婚成本,对原告来说极度不公平。因此,为了维护该公平,就需要一些客观的标准去判断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甚至要允许当事人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去促成和证明感情破裂的一些客观事实,比如没有共同生活,就是一个很好事实来证明感情不和,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但是要如何证明没有共同生活?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中的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以及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11条和12条规定处“长期有期徒刑”和“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分居、有期徒刑和失踪等事实都可以来证明没有共同生活。 这个没有共同生活要多长才可以判决离婚?我认为两年的时间对于一个人来说,已经足以考察婚姻存续的必要,如果按当下中国75周岁的人均寿命来看,两年约占75周岁的2.667%,相当于一个人的人生的2.66%的长度,用这个百分二点六六七来考察一个婚姻是否有存续下去必要,我觉得已经最够了,毕竟人生有几个2.667%。此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将两年的时间来作为离婚的一个法定的条件。 因此,我认为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如果确认夫妻双方已经没有或者未来无法共同生活(类似有期徒刑两年)达两年,就应当判决离婚。毕竟我国绝大部分的法官都喜欢按照其所在法院以往的判决来判决,而不关心以往的判决是否合情合理,是否适用其正在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这种判决有时只是法官逃避责任和工作的一种方式。因此,法律如果能够明确该规定,有利于法官的作出正确判决,提升司法效率,改善我国婚姻的现状。 笔者结合本人长期办理离婚案件面临一些问题,提供一些个人的看法,如有错误或者不适之处,还望智者指明,以便探讨和纠正。 记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 |